"通心胶囊"己列入《北京市公费医疗、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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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心病疗效判定标准



(一)疾病疗效判定标准

(1)显效 心绞痛等主要症状消失或达到显效标准,心电图恢复至正常心电图或达到大致正常(即正常范围心电图)。

(2)有效 心绞痛等主要症状减轻或达到有效标准,心电图改善达到有效标准。

(3)无效 心绞痛等主要症状无改善,心电图基本与治疗前相同。

(4)加重 心绞痛等主要症状与心电图较试验前加重。

  在综合疗效判断时,若心绞痛等主要症状疗效与心电图疗效两者不一致时,应以疗效低的结果为综合疗效。

(二)中医证候疗效判定标准

显效 临床症状、体征明显改善,证候积分减少≥70%。

有效 临床症状、体征均有好转,证候积分减少≥30%。

无效 临床症状、体征无明显改善,甚或加重,证候积分减少<30%。

加重 临床症状、体征均有加重,证候积分减少<0。

(三)主要症状疗效判定标准(心绞痛疗效判定标准参照1979年中西医结合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及心律失常座谈会《冠心病心绞痛及心电图疗效判定标准》1979年9月上海)。

1.轻度

(1)显效 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。

(2)有效 疼痛发作次数、程度及持续时间有明显减轻。

(3)无效 症状基本与治疗前相同。

(4)加重 疼痛发作次数、程度及持续时间有所加重(或达到“中度”、“重度”的标准)。

2.中度

(1)显效 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。

(2)有效 症状减轻到“轻度”的标准。

(3)无效 症状基本与治疗前相同。

(4)加重 疼痛发作次数、程度及持续时间都有所加重(或达到“重度”的标准)。

3.重度

(1)显效 症状基本消失或减轻到“轻度”的标准。

(2)有效 症状减轻到“中度”的标准。

(3)无效 症状与治疗前相同。

(4)加重 疼痛发作次数、程度及持续时间都有所加重。

(四)主要检测指标的疗效判定标准(心电图疗效判定标准参照1979年中西医结合治疗冠心病心绞痛、心律失常座谈会《冠心病心绞痛及心电图疗效判定标准》1979年9月上海)

(1)显效 心电图恢复至“大致正常”(即“正常范围”)或达到“正常心电图”。

(2)有效 S-T段的降低,以治疗后回升0.05mV以上,但未达正常水平,在主要导联倒置T波改变变浅(达25%以上者):或T波由平坦变为直立,房室或室内传导阻滞改善者。

(3)无效 心电图基本与治疗前相同。

(4)加重 S-T段较治疗前降低O.05mV以上,在主要导联倒置T波加深(达25%以上)或直立T波变平坦,平坦T波变倒置,以及出现异位心律、房室传导阻滞或室内传导阻滞。

(五)治疗心绞痛速效药物评定标准

(1)显效 用药后3分钟以内(含3分钟)心绞痛消失或基本缓解。

(2)有效 用药后3~5分钟心绞痛消失或基本缓解。

(3)无效 用药后5分钟以上心绞痛逐渐缓解或无改善。

(4)加重 用药后心绞痛加重。观察速效药物时,每个病例用药次数不能少于10次,不能同时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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